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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兴仁市某燃气企业违法充装气瓶、将充装后的气瓶交由无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案
基本案情:接群众举报,兴仁市某燃气企业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违法为安顺市杨某祥、杨某某等2人的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用于经营,违法交易24余万元。经查,该企业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将充装后的气瓶交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及过期瓶等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项向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充装燃气;(十二)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违规供气及违规委托运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1917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1万元;对该公司原法人代表胡某某(党员)相关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杨某祥、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非法充装、无资质运输燃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属重大违法,极易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燃气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三条安全底线:一是严禁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包括超期未检、已报废、非自有产权等不合格气瓶;二是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三是严禁将充装后的气瓶交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将面临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燃气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1日,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普安县某燃气企业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10月23日起,擅自向盘水街道消防队片区住户供应燃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普安县某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地方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供气行为,并处罚款19万元。
安全提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供气的企业,往往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广大燃气用户应选择持有合法资质的正规燃气企业供气,坚决拒绝来源不明的“黑气”,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燃气安全环境。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望谟县某燃气公司存在违规向高层住宅小区住户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问题。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处罚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停止向高层建筑供应瓶装液化气,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安全提示: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疏散难度大,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旦发生泄漏,燃气易沿楼梯间、电梯井等竖向通道迅速扩散,遇火源极易引发爆炸或立体燃烧,后果不堪设想。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向高层民用建筑住户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高层住户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主动拒绝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或电炊具,共同守护自身及整栋建筑的安全。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6日,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常态化检查中发现,安龙县某燃气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餐饮场所供应燃气的行为,餐饮用户供气场所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燃气灶具及配件、公共用餐区域设置液化气瓶等突出问题,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安全供应相关管理要求,存在重大燃气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安龙县某燃气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餐饮场所供应燃气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0元。
安全提示:燃气经营企业在向餐饮场所供应燃气前,必须严格核查用户用气场所的安全条件,严禁向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等场所供应燃气。餐饮场所用气人员密集、燃气使用设备复杂,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或爆炸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餐饮场所用户应主动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用气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用气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9日,贵州某公司在贞丰县洗布河路与解放路十字路口附近开展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不慎损坏地下燃气管道。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其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款的具体处罚措施。
安全提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施工前,必须严格探明地下燃气管线的分布情况,会同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科学可行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若不慎损坏燃气管道,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第一时间向燃气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抢修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严禁心存侥幸、盲目施工,坚决防范因燃气管道破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基本案情:兴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兴仁市某燃气公司在2024年12月10日至16日期间,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检查记录表上登记的每日充装气瓶数量与贵州省气瓶监管大数据平台上记录的实际充装数量明显不符。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安全提示:燃气充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气瓶充装相关信息,包括气瓶编号、充装介质、充装量、充装日期、检查结果等,确保充装过程可追溯、可核查。充装前后的检查是发现气瓶安全隐患(如气瓶腐蚀、变形、超期未检等)的关键环节,虚假记录、漏填漏记将导致隐患气瓶流入市场,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各燃气充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充装记录与监管平台数据保持一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0日,贞丰县燃气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贞丰县某燃气公司存在允许用户到辖区供应站自提瓶装液化气的违法行为,用户用摩托车或私家车运输瓶装液化气。
处罚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二项“将充装后的气瓶交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贞丰县某燃气公司允许用户自提瓶装液化气、将充装后的气瓶交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违反《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安全提示: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属于危险化学品,其运输必须由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持证专业人员承运。用户自行提取瓶装液化气,或使用私家车等非专用车辆运输,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处置能力,运输过程中的颠簸、碰撞、固定不当等情况,极易导致气瓶泄漏、燃烧甚至爆炸。燃气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允许用户自提瓶装液化气,严禁将气瓶交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2日,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监管中发现,兴仁市某燃气公司存在将充装后的液化气瓶交由无运输资质的张某某用户,由其使用摩托车自行运输。同时,张某某用户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燃气灶具配件并造成不良后果,该燃气公司违规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个人供应燃气。
处罚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应燃气,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禁止将充装后的气瓶交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规定,没收兴仁市某燃气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安全提示: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两项关键安全责任:一是严格核查用户用气条件,对使用不合格连接软管、可调式调压器等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用户,坚决不予供气;二是严格规范气瓶运输管理,严禁将充装后的气瓶交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包括禁止用户自行使用摩托车、私家车等非专用车辆运输气瓶。同时,燃气用户应主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及配件,拒绝自行运输瓶装液化气,切实保障自身和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2025年1月3日,贞丰县交通运输局在开展道路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贞丰县某燃气公司驾驶员董某驾驶的车辆运载瓶装液化气存在实际载重量超过核载重量,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规定,对贞丰县某燃气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安全提示: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车辆超载,会大幅增加车辆制动距离、降低车辆操控稳定性,极易引发侧翻、追尾等交通事故,进而导致燃气气瓶破损、燃气泄漏,引发燃烧、爆炸等次生灾害,对沿途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燃气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重量运输,坚决杜绝超载行为,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案例十:晴隆县某建材批发经营部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连接软管和调压器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日,晴隆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晴隆县某建材批发经营部存在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配件的行为,店内售卖10个可调节式中压阀(不符合GB 35844-2018中调压器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强制性要求)和1圈燃气专用连接软管(执行标准为GB29993-2013)。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晴隆县某建材批发经营部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连接软管和调压器,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安全提示:燃气连接软管、调压器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直接关系用气安全,必须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严禁采购、销售、使用执行已废止标准、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燃气配件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动核查所售燃气器具及配件的标准有效性和合规性,杜绝销售不合格产品;广大燃气用户在选购燃气配件时,应认准现行国家标准和CCC认证标志,仔细核查产品合格证、厂名厂址等信息,避免使用不合格产品引发燃气泄漏、火灾等安全事故。
案例十一:贵州某水务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2日,贵州某水务公司在兴义市兴马大道进行兴义市马岭片区城市内涝治理项目施工中,毁损了兴义某燃气公司铺设在该路段的燃气管道。经过调查,在施工当天,其编制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未盖章生效。该公司存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贵州某水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短时间内修复了管道,并及时编制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2026年4月1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前,必须严格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保护方案,确保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案例十二:黔西南州某燃气服务有限公司桔山配送站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3日,黔西南州某燃气有限公司桔山供应站向贵州十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一销魂烤翅店提供15kg燃气瓶2瓶,该餐饮用户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燃气灶具配件、私接三通,用气条件并不符合国家规定。黔西南州某燃气服务有限公司桔山配送站存在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黔西南州某燃气有限公司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20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5元。
安全提示:供气单位严禁向用气安全性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违规供气易引发泄漏、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安检规定,对设施不合格、器具不达标、场所存隐患用户一律不予供气。用户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整改,合规用气,共同守护燃气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